张家港侦探调查婚姻赡养义务的条件
一、履行婚内扶养义务的条件
婚内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它以婚姻的有效性为基础,不受婚姻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婚内扶养的大部分争端源于双方的感情冲突。婚内扶养既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但它显然不同于债务的履行,它是有条件的。
一般认为,婚内扶养义务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扶养需要,二是扶养能力。只有当一方需要支持时,另一方才有义务支持。这种赡养需求主要包括一方患病或残疾、年老时无法工作、因缺乏生活来源而生活困难以及无法独立生活。丈夫和妻子是生活在一起的伴侣。当一方需要支持时,另一方有能力支持时,应承担帮助和支持的义务。只有当债务人有能力养活自己时,履行赡养义务才是可行的。例如,当丈夫和妻子都老了,失去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时,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履行赡养义务。在这个时候,他们的生活只能由他们的孩子来支撑,或者由社会来帮助。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支持主要是基于经济考虑,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这些标准通常由法官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只要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能够维持其本人和债权人在其所在地的基本生活,就应当认为他有能力赡养。
有些人认为,当一方生活有困难,但有孩子要赡养时,另一方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因为婚内扶养的义务是合法的,而孩子对父母的支持也履行了他们的法律义务,所以他们之间没有冲突。婚内扶养义务规定促进夫妻关系,解决夫妻一方有能力抚养但拒绝抚养的情况。因此,只要被赡养人确实需要赡养,赡养义务人就不可推卸。否则,很容易造成夫妻间的不和谐,甚至导致被遗弃。
二、履行婚内扶养义务的方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在我看来,把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限制在支付抚养费上,把夫妻义务的履行完全货币化,似乎是不合适的。
婚内扶养的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关系。如果义务只靠金钱来履行,夫妻之间的关系将只是名义上的。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有能力赡养,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权债务,完全有可能获得货币补偿。《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精神是促进双方更好地履行夫妻义务,以免轻易打破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履行婚内扶养义务的方式不应仅限于支付赡养费,还应是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生活中给予照顾和陪伴的精神安慰。因为给予对方精神上的安慰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这不仅符合立法初衷,也符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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