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婚姻调查事务所告诉你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有效性是什么
离婚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原则;
1.婚外情案件的证据种类繁多,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检验记录或者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他有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一方有利的证词,其证明力不如其他证人的证词。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递证据的证明力。
(4)人民法院应全面分析证人的智力、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外情案件的证据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的证词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称。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证言。
(三)无其他证据、有疑问的视听资料。
(四)不能与原件核对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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