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仅因为“出轨”请求离婚,对于出轨取证有和见解,有什么法律支持
张家港出轨取证在文章中,不能仅仅因为“出轨”而提出离婚,这一话题引起了热议,法学家解读《离婚自由》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1月2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不能仅仅因为“出轨”,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热议,引起网络热议。这篇文章后来被该公众号删除。
本文的观点有什么道理吗?这种看法在实践中是否有依据?在广东法院如何审理此类案件?婚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离婚的自由,“本文的主要问题是标题失之偏颇,容易造成误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杰臻律师表示,其标题称“不能只以‘出轨’为理由提离婚”,结合文章内容,就是普通的出轨行为,不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而非当事人可以起诉离婚。双方以此起诉离婚,法院能否判决离婚,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他说,公众仅仅从标题来看,容易理解为“一方出轨,另一方不能起诉离婚,或者没有离婚的权利”。
广东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对羊城晚报表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自由,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权,就是指当事人对离婚具有自主性的权利。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双方都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当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女方已提出或经法院认定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判决不能离婚,不能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销或按撤销处理的离婚案,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出起诉的,不予受理。"游植龙说。离婚有分寸之分,重者法律规定应判离婚游植龙介绍,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如一方犯强奸、奸淫幼女、侮辱妇女罪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如一方婚后患有严重的精神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在民法典中很难一一列举出来,人民法院要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为原则,依据民法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及个案情况,做出正确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一方有"出轨"情形的,通常可以包括配偶在婚内生育有私生子,与第三者通奸,一夜情,一夜情导致艾滋病又传染给配偶等婚外情行为。
"游植龙说:"关于'出轨'即婚外情,程度有不同。张家港出轨取证轻者及重者为:一夜情、多夜情、奸淫、同居、重婚等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重婚,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节较重的婚外情行为,已经被法律明确认定为准予离婚。并与另一方的配偶生儿育女,长期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定“有重大过失”,这不仅可以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向“出轨”一方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也可要求多分财产。“有兜底条款,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关键”“‘出轨’不一定要判离婚。婚姻关系是否彻底破裂不能挽回,是法院处理双方离婚的关键所在。他向羊城晚报表示,《民法典》列出了五种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其中一种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张家港出轨取证可经有关机构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人;
㈢进行赌博;在一些不良行为中,如吸毒等是经常发生的;
(四)由于感情不和而在两年内被分开;如果一方失踪,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则可以离婚。法院判决不能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流浪者表示,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依据自己的情况,可以是对方“出轨”,可以是性关系不和谐,可以是对方有家庭暴力、双方性格不合、婆媳关系不和等。自然,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是否准予离婚,要视夫妻是否确实破裂而定。吴杰臻介绍说:“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第一次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且无法证明存在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况,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给予当事人感情修复的机会。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一般都会严格控制。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属首次起诉离婚。鉴于被告人与他人有过一段不正当的性关系及生孩子,法院认为,对原告感情造成严重伤害,属“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判决准予离婚。"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陈爱武说,
《民法典》对离婚条件的规定更加科学,张家港出轨取证增加了一项特别离婚条件,也就是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离婚,双方再分居一年,一方再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应该被允许。"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不能再分居一年以上,不论是否存在离婚事由,法院应作出离婚判决。案件通过丈夫的“婚外情”日记赢得离婚官司羊城晚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重审判决了一宗离婚案件。本案中,原告唐某(女方)控告其与被告王某某为大学同学,双方于2000年12月抵达深圳后建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刚结婚不久的王某某和第三人邹某发生了婚外情,她力图挽回无果,双方于2005年4月12日离婚。离异后,王某某与邹某结婚,2006年2月再次离婚。王先生和邹某离婚后多次找回原告希望复婚。
二人再次登记结婚。原来,被告二人婚后一段时间内婚姻关系正常,但此后,王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晚归或不归,并与高中同学发生婚外情。控方称王某某“多次发生婚外情、好色成性”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希望解除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并由自己抚养两人结婚生女儿。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其同意离婚。但被告控诉唐某婚后与数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多次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且唐某结婚后多次更换工作,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自己还要买房子,供房,生活开支,女儿抚养等一切开支,压力非常大。再审时,王某某补充说,他本人同意和唐某离婚,但离婚理由并非唐某在起诉书中所说的“屡次发生婚外情,好色成性”,事实上造成了夫妻感情的实质性破裂,而唐某却并不是为了离婚而导致的。南山区法院裁定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法院裁定准许二人离婚。之前,南京市中院就曾公布了一个案件,妻子利用丈夫的一份婚外情日记赢得了离婚诉讼。
这起案件中,妻子梁宁(化名)在为丈夫整理衣服时,无意间发现了一本日记,她翻开一看,上面记载的是丈夫和一位女子长达2年的婚外情。从那以后,她就悄悄地把日记藏起来,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法庭上,丈夫争辩说,梁宁在收集婚外情证据时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而这本日记并不是一份有效证据。
法庭审理认为张家港出轨取证,婚外情虽属于丈夫的隐私权,但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道德。在夫妻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知情权。经过法庭审理,认定二人已分手,同意离婚。